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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严峻,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个人防疫责任,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、我行我素,严重干扰疫情防控。
今天,辽宁疾控和大家一起学法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三百三十条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】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,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、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我们梳理了涉疫违法犯罪情况,包括:
1.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、封闭式管理的地点,不听劝阻,拒不佩戴口罩,拒不执行人员登记、体温检测、健康码查验、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。
2. 违反小区封控措施、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,寻衅滋事、妨害公务等。
3. 违反进出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、逃避正常检查。
4. 隐瞒虚报个人行程。
5. 拒不执行疫情期间密闭场所暂停开放要求。
6. 确诊病人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。
7. 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、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。
8. 毁坏疫情防控设施。
9. 纳入核酸检测的人群不配合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。
10. 编造发布虚假疫情信息。 以上行为一定引以为戒,抗疫当前,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抗击疫情正常秩序,既是保护我们自己,也是践行社会责任。
让我们同心协力,一起战胜疫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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